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特定管辖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因此,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特定管辖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因此,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属于专属管辖,归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问题的提出
《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规定: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因此,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应该由破产法院管辖。
问题来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碰到破产程序,应由破产法院管辖还是由仲裁所在地法院管辖呢?破产企业往往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甚至政府领导都是清算组成员,债权方必然会对破产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持有不信任态度。破产法院管辖,会就债权的认定、债权处理的安排提高效率,而仲裁委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其长期处理该类案件,会更加专业。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并无统一口径,甚至有些混乱和冲突。
仲裁法对问题解决的思考和建议
最高院为配合民法典实施,颁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仍然保留:“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从新颁布的条款仍保留该部分内容,可以说明最高院的态度仍是:对申请破产的债务人所涉民事诉讼实行集中管辖虽为原则,但并未排除法律关于专门管辖等民事诉讼特别规定的适用。
从《破产法》集中管辖规定的目的来看,在于通过集中管辖来实现对企业所涉债权债务情况的全面掌握,从而便于人民法院对破产财产依法分配、各债权人的债权及时受偿。因此,如因确认申报债权需要的,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可由破产法院处理。如并非确认申报债权需要的,则建议由仲裁委所在地法院管辖。破产重整的案件中,已经开完债权人会议,特别是破产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即破产程序已经终结的,不应该再由破产法院再受理撤销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