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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焦点

来说一说破产撤销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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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一、破产撤销权相关法条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一、破产撤销权相关法条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二、破产撤销权的例外情形

(一)个别清偿行为
例1:某公司以自有设备抵押给银行,某公司清偿银行债务(不可撤销)
例2:某公司设备抵押贷款100万,清偿贷款时设备只值40万,某公司仍归还了100万(可以撤销)
(二)指定财产用途规则
例3: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债务重组,战略投资者指定清偿某银行债务(不可撤销)
(三)个别清偿不可撤销情形
例4:付工厂水电费(不可撤销)
例5:付工人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不可撤销)
例6:还了个别债务人300万同时战略投资者投入300万(不可撤销)
(四)不合理交易价格转让(综合买价、评估价、使用年限、使用状况等判断)
(五)无偿转让财产
(六)为他人提供担保行为的性质
是否为无偿行为有争议
(七)强制执行行为的撤销问题
(2017)最高法民他71号答复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执行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发送的中止执行告知函后仍继续执行的,应当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依法予以纠正。”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破产法

二、破产撤销权的例外情形

(一)个别清偿行为
例1:某公司以自有设备抵押给银行,某公司清偿银行债务(不可撤销)
例2:某公司设备抵押贷款100万,清偿贷款时设备只值40万,某公司仍归还了100万(可以撤销)
(二)指定财产用途规则
例3: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行债务重组,战略投资者指定清偿某银行债务(不可撤销)
(三)个别清偿不可撤销情形
例4:付工厂水电费(不可撤销)
例5:付工人工资、人身损害赔偿金(不可撤销)
例6:还了个别债务人300万同时战略投资者投入300万(不可撤销)
(四)不合理交易价格转让(综合买价、评估价、使用年限、使用状况等判断)
(五)无偿转让财产
(六)为他人提供担保行为的性质
是否为无偿行为有争议
(七)强制执行行为的撤销问题
(2017)最高法民他71号答复函:“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人执行的款项,仍属于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执行法院收到破产管理人发送的中止执行告知函后仍继续执行的,应当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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