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进步,现代社会较以往来说可谓是开放了许多。所以在当今时代里,我们经常能见到早恋早婚的情况出现,并且如今男女双方在确定了恋爱关系后进行同居也'...
随着时代进步,现代社会较以往来说可谓是开放了许多。所以在当今时代里,我们经常能见到早恋早婚的情况出现,并且如今男女双方在确定了恋爱关系后进行同居也是一件稀松寻常的事情。但或许正是这种较为随意的态度,为日后的种种纠纷埋下了伏笔,进而导致了双方分手。可有些人觉得自己在恋爱中付出的较多,分手时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呢?
分手费
其实不管用何种借口来索要分手费,它都是不合乎情理的,包括许多人常说的青春损失费。虽然说我国有“青春损失费”这样一个由头,但是在法律规定并没有将青春损失费划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也就是说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自然也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用这个理由来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在绝大多数时候都是不可行的。
并且,如果双方在事先口头约定分手费,并且是出于真实意思的表达,但即便如此赠与人在分手时不给予对方分手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受赠人也不能请求其给付财产。除非双方就该约定签署了相关协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赠与人违反了协议条款不给付分手费,那么受赠人是可以去法院起诉对方要求支付分手费的。
当然了,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分手时需要支付分手费,但是如果一方自愿给付那么也是可以的,不愿也没任何不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