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服务

你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社会焦点

社会焦点

刑法修正案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07
阅览量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本修正案施行后将对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影响,现对相关重点内容作出法律风险提示。

01法律解读

(一)修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新增环评、监测机构造假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在实践中多与其他犯罪行为相互牵连而存在,单独定罪较少。随着社会治理模式的发展,中介组织提供服务的真实性、准确性,不仅事关中介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也关乎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大局利益。
1.犯罪主体范围扩展
此次修正案将承担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新增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受到2019年3月21日发生的江苏盐城响水特大事故案影响,该案中环境检测中心等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最后6家中介机构,22名责任人员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失实罪依法判刑。
2.法定刑量刑档次增加
此次修正案新增“五到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但同时对适用情形予以限定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需要注意的是,修正案对升格法定刑情形的规定,未增加“其他”、“等”兜底情形描述,而是采用闭合性规定。因此,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虚假”的判定应采严格解释、限制解释,只有对特殊领域内的特别证明文件虚假提供的,才能适用本档法定刑幅度,从而避免重刑适用的泛化。
(二)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新增“污染环境罪”刑事责任情形
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刑事打击标准一直在不断完善。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和2016年两高先后两次对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作出解释,2019年两高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此次刑法修正案再次修订污染环境罪的量刑标准,进一步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处力度。
1.法定刑幅度调整
此次修正案将原来的二档法定量刑幅度,调整为三档法定量刑幅度,增设了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对应的“后果特别严重”情节修改为“情节严重”。同时,还规定了同一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的处罚原则。解决了污染环境罪量刑偏低的现状,加大了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
2.新增法定刑适用情形
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中列举了适用七年以上量刑的四种情形。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
2016年司法解释将“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作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适用三年以下的量刑。刑法修正案(十一)所增加的内容,不再区分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级别,一并纳入七年以上的量刑范围。由此可见,国家对污染饮水水源保护区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达到了空前的高度。
(2)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
2019年《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提出“对于发生在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直辖市)的两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把七年以上的量刑扩展到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
(3)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
 2016年司法解释中规定,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为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永久基本农田”列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范围。
(4)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2016年司法解释中,污染环境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大残疾,三人以上重伤的,适用三至七年有期徒刑的法定量刑幅度。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将上述情形均列为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量刑幅度,加大了对致人伤残的惩治力度。
(三)自然保护地的保护,新增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发建设的刑事责任(第342条之一)
近年来在自然保护区等特殊保护范围内非法开垦土地、开采矿产、修建别墅的案件多次发生,如破坏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案和秦岭北麓违建别墅案等,社会影响恶劣。为杜绝此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再次发生,刑法修正案增设了保护自然保护地的规定。
1.侵害对象的确定
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三类。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公园,以及自然保护区中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不是本罪的侵害对象。根据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2020年《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原核心区、缓冲区)和一般控制区(原实验区),一般认为两者都是本罪的保护对象。
2.行为方式的认定
刑法打击的是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三类行为。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修建生产设施、开矿、烧荒、挖沙、放牧等行为属于禁止之列。同时,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才定罪处罚。另外,在实施本罪时,若与其他罪名竞合,如非法采矿罪、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罪等,从一重处罚。
(四)对外来物种入侵引发环境破坏警惕,新增非法引入外来物种的刑事责任(第344条之一)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19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已发现660多种外来入侵物种,它们改变了原有物种的生存环境和食物链,在缺乏天敌制约的情况下泛滥成灾,带来巨大的经济社会风险,甚至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2020年国家制定的《生物安全法》对此予以规制。此次刑法修正案通过刑事责任的追究,来进一步减少外来物种入侵的现象。
与《生物安全法》相衔接《生物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修正案规定,如果实施了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02工作建议

对环境保护类犯罪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顺应了新时代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客观需要,也是对“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落实。法律的导向性一再表明,走绿色发展之路,才是避开污染环境刑事法律风险的唯一选择, 在企业环保管理工作中,必须要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环评类手续合法取得、依法报批管理
实施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必须要求第三方服务单位依法合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提供具有真实性、准确性的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加强安全、环保类服务机构选聘与考核工作
企业要加强对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服务机构的选聘管理工作,确保所选聘的服务机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诚信记录,能够依法合规开展服务工作,资产规模、专业人员数量、项目业绩等指标在同行中具有比较优势。要定期开展对服务机构的考核工作,优选出技术高、业务精、信誉好的服务机构,将业务量与考核结果挂钩,保障安全、环保等服务成果质量。
3.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做好环境安全隐患排查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定期巡查和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4.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企业必须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区分类存放危险废物。依法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危险废物流向、贮存、处置情况。收集、贮存、处置固体废物,必须采取放流失、防渗漏等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实施处置。
5.切实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
及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分析评估及应急预案修订、备案工作。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与宣传,对应急管理人员开展上岗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要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环境事件。

03法条连接

刑法修正案(十一)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十二、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十三、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四十四条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系作者结合当前政策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整合,仅供学习参考交流。
如若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邮箱:3123658318@qq.com我们核实后做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