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利用合同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与日俱增。
为准确把握适用此罪的犯罪构成及特征,划清此罪与非罪、此罪'...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利用合同进行的诈骗犯罪活动与日俱增。
为准确把握适用此罪的犯罪构成及特征,划清此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防范与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本文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表现形式、司法实践等几个方面入手,分析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相关特点。
一、合同诈骗罪的认定及定罪量刑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非法占有的认定
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在合同签订前也可以产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行为人在整个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主体资格(例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方是否为房屋所有权人)、履约能力(是否存在合同项下的内容要素、是否具备履约的相关生产条件)、对财物的处置等情况。
(二)“合同”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标的应具有市场流通性等实质内容,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合同目的具有交易性质,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2020年6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合同诈骗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1、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
2、合同应当体现一定的市场秩序,与市场秩序无关以及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收养、抚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通常情况下不应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三)犯罪数额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为结果犯,以诈骗行为人取得被害人财物为既遂,既遂数额应为犯罪所得数额及合同诈骗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实施控制的非法所得。对行为人骗取款项在立案前归还被害人的,已归还部分不计入诈骗数额。
(四)立案追诉标准
2010年5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量刑
2017年5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
第一条:(五)合同诈骗罪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六)河南省量刑标准
合同诈骗数额在2万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合同诈骗数额在20万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规定: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务的行为。成立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骗行为,欺骗行为致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行为人基于这种欺骗行为而取得财产。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法条竞合关系,主观上行为人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两者都是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侵犯他人财产权利。
两者区别:
(一)犯罪主体不同
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则可以是单位。
(二)犯罪客体不同
诈骗罪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合同诈骗罪则同时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及国家合同管理制度。
(三)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合同诈骗罪仅发生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行为人实施的是与合同内容有关的内容,非法占有的财物也应当是与合同有关的财物(例如合同标的物等),合同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分的主要原因,如果行为人虽然与被害人签订了合同,但最终获得财物与该合同没有直接的联系,则不宜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诈骗罪在手段及方式上没有限制。
三、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届分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虽然都具有欺骗性,但两种欺骗内容、程度、主观目的有所不同。
(一)关于民事欺诈
个别事实或者局部事实的欺骗(例如,行为人仅对合同项下内容的数量、质量等进行欺骗);行为人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但该民事交易是真实的,并没有达到使他人无对价交付财物的程度;民事欺诈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为了促成交易而进行的欺诈性交易活动。
(二)关于合同诈骗
整体事实或者全部事实的欺骗;行为人采用控制交易结果的欺骗手段,他人基于此产生错误认识并无对价的交付处分财物,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意思,行为人仅是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在该情况下,签订、履行合同的民事行为完全是诈骗的掩盖(若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五种合同诈骗行为,但仍然履行了合同,并通过履行合同获利的,属于合同欺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要区分行为人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还是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获得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