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中'...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中对除了暴力、胁迫以外还来了个“或者其他手段”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吴亦凡这样的用不是暴力、胁迫行为的人钻空子。
强奸罪保护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简单说就是给女性说“不”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不”不单单指从女性的口中说出这个简单的汉字,英文的NO也要保护,日语的やめて(亚麻跌)也要保护,嘴里不说身体表现的拒绝也要保护,没有表态但是没有表示同意更要保护!
有些吴亦凡们可能是看那种一两个人就演完的小电影看多了,总是觉得女性说不的时候是欲拒还迎、是羞羞答答、是犹抱琵琶半遮面,你可拉倒吧,女性说不的时候就是在拒绝,没有吴亦凡们那么丰富的内心戏,没有吴亦凡们想的那么多层,无论你面对的女性和你的社会地位相差多远,无论你面对的女性和你的经济实力相差多么悬殊,无论你面对的女性是不是吃的饭还没你吃的盐多,她们在说不的时候,都表示拒绝你的意思,她们的这个意思表示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保护。
在任何时候,刑法都是一个人社会行为的底线,底线知道是啥意思么?底线就是过了就要受到国家的处罚,是要找地方吃窝窝头的!
女性因为生理因素导致的体力弱势就是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她们对自己的身体拥有绝对的自主权,女性在涉及自己身体最基础的权利的问题上应该也必须拥有超越一切的自主权。
这个自主权不应该因为另一方的社会地位、财产、权利而受到任何的影响,这些外部的属性就是外部的属性,外部的属性可能会影响某些女性做决定,但是决不能够代替女性做决定!哪怕你是娱乐圈顶流,哪怕你是资本追捧的宠儿,哪怕你来自加麻大!
刑法
如果有些男性还不能够很好的理解什么是自己身体的自主权,那就举个网上见过的例子:
掏耳朵是广大人民群众新闻乐见的娱乐活动,想要舒舒服服的掏耳朵要么要去医院,要么要花钱请人,当然,自己手法好自己来也可以。
如果有一天你一个大男人在大马路上走的好好的,突然窜出来一群人,将他按倒在地,几个人按住手脚几个人掰过来脑袋,最后一个人笑眯眯的走来,手里拿着工具,把你的耳朵一顿掏,还保证让你舒舒服服,给你掏完耳朵,他收拾好工具转身就走,请问你会不会生气?
从概率学的角度说,大概率没有人不生气,你一个大老爷们连本来要花钱的掏耳朵都生气,你凭什么不让女性对自己最基本的性权利表达否定意见?
最后,祝“顶流”大碗牢饭吃的香,刑期长不长他都得忍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