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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焦点

讨工资,抢夺抗捕判抢劫罪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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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于2017年6月8日入职被害人杨某经营的系某旅行社公司某门店,后陈某于2017年8月17日,来到该门店办公室,向杨某索要工资。 在该过程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

陈某于2017年6月8日入职被害人杨某经营的系某旅行社公司某门店,后陈某于2017年8月17日,来到该门店办公室,向杨某索要工资。

在该过程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便抢走位于办公室内的2部苹果手机和COACH牌挎包1个,(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195元),包内另有现金100余元及银行卡、身份证等物,陈某夺取财务出逃后,对追上向其索还的被害人吕某实施了踢踹、推到等暴力行为,造成被害人吕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皮擦伤,经鉴定其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陈某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审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抢劫罪
【律师说法】
本案件为典型的事后抢劫,事后抢劫(传统理论称之为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盗窃、抢夺、诈骗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认定事后抢劫需要以下要素:

(一)前提行为:“犯盗窃、抢夺、诈骗罪”。

(二)客观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当暴力、胁迫与盗窃等行为具有时间空间上的紧密性时,才能认定为“当场”;“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需要达到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三)主观目的:“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本案中陈某面对劳资纠纷不能正确处理,虽以合理理由索要工资,但在该过程中其先抢走吕某的两部手机并伴有言语威胁,后又将吕某的挎包抢走,系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抢夺行为。抢夺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对被害人吕某实施暴力。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事后抢劫(转化型抢劫),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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