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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经常居住地管辖法院?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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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是确定管辖法院时非常重要的依据。 一、法律对经常居住地的定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

在民事诉讼中,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是确定管辖法院时非常重要的依据。

一、法律对经常居住地的定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民诉法确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民诉法解释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但是随着我国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人们实际工作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的现象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案件中以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确定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

1、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信息或登记的流动人口暂住信息,该证明为国家机关出具,证明效力最强,但初次登记的时间至起诉之日时应当连续满一年,而且不是所有的外来流动人员都会进行暂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所以可能无法查询到该信息;

2、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证明,该证明为基层组织出具,证明力较强,但大部分组织出于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只会给当事人本人出具居住证明,如果要开具对方当事人(即被告)的居住证明会比较困难;

3、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该证明为单位出具,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具体要看法院是否予以认可,但很多物业公司给对方当事人拒绝出具该证明;

4、被告的不动产权属证明;

5、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等;

6、社保证明、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7、各种缴费证明,如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的缴费凭证;

8、同事、朋友、邻居、房东等相关人员出具的证人证言。

若只通过4、5、6、7、8这几份证据单独进行证明,法院一般难以认可,认为不能直接证明被告的实际居住情况。但是我们可以尝试综合以上各种证据共同来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毕竟不同法院对被告居住地证据要求确实存在采纳不一样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说明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争取达到成功立案的目的。
在民事诉讼中,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是确定管辖法院时非常重要的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民诉法确定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民诉法解释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但是随着我国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人们实际工作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分离的现象不断增多,越来越多的案件中以经常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管辖地
二、确定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材料

1、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信息或登记的流动人口暂住信息,该证明为国家机关出具,证明效力最强,但初次登记的时间至起诉之日时应当连续满一年,而且不是所有的外来流动人员都会进行暂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所以可能无法查询到该信息;

2、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证明,该证明为基层组织出具,证明力较强,但大部分组织出于自身的法律风险防范,只会给当事人本人出具居住证明,如果要开具对方当事人(即被告)的居住证明会比较困难;

3、物业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该证明为单位出具,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具体要看法院是否予以认可,但很多物业公司给对方当事人拒绝出具该证明;

4、被告的不动产权属证明;

5、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收据等;

6、社保证明、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7、各种缴费证明,如电费、水费、卫生费、物业费等的缴费凭证;

8、同事、朋友、邻居、房东等相关人员出具的证人证言。

若只通过4、5、6、7、8这几份证据单独进行证明,法院一般难以认可,认为不能直接证明被告的实际居住情况。但是我们可以尝试综合以上各种证据共同来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毕竟不同法院对被告居住地证据要求确实存在采纳不一样的情况。我们可以通过说明各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争取达到成功立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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