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大概是平时接触最多的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总喜欢签个协议。感觉签了字了,心里就踏实了。但是合同终止恰恰不需要签协议,签了反而画蛇添足。
一、合'...
HR大概是平时接触最多的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所以,总喜欢签个协议。感觉签了字了,心里就踏实了。但是合同终止恰恰不需要签协议,签了反而画蛇添足。
一、合同终止要不要签协议
合同到期终止是法定事项,依法可以不续签,公司只要补偿金到位即可。而且上海和很多其他地方规定还不一样。上海只需要到期支付N作为补偿金就可以终止。而很多其他地方都规定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就要给N+1的补偿金。这就和解除劳动关系一样了。但是在《劳动合同法》里,解除和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终止的情况下,并没有规定也要提前一个月,或者支付代通知金。所以,这方面我认为上海的做法更加符合立法者本意。
到期终止不再续签,是公司或者员工单方面可以决定的,不需要协商一致。因此,公司只要单方面通知员工到期不再续签即可。一般这种通知采用书面形式,以免以后发生纠纷时说不清楚到底是谁主动提出的。发的出面通知上说清楚是到期终止,并且依法补偿就行了。其他的话都不用讲太多。当然,出于礼貌,可以祝员工以后工作顺利,生活愉快之类的。这样避免过于程式化的尴尬。
话再说回来,签协议意味着需要协商一致。如果员工不同意,就不终止了?显然公司不会这么认为。因此,这里就不要给自己增加麻烦了,直接通知就行了。
二、员工生病能不能按照欺诈处理
员工入职2个月后查出来得了癌症。公司以员工隐瞒健康状况,违背诚信原则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予经济补偿。具体是由律师操作的,但是我觉得这个律师是纯粹拿钱办事,基本上没考虑后果。即便考虑了后果,也是想着接下来从仲裁到二审自己又可以收多少律师费的那种。
要证明员工是明知自己得了癌症,却故意隐瞒病情,这个是需要很强的证据的。而且事实上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上没有任何理由,估计也是不敢真的写上去吧。所以,很明显,公司的法律顾问知道这个是违法解除,对后果有很明确的判断。
现在员工还有半个月才能正式拿到全丧劳的劳动能力鉴定报告。我是建议员工等拿到了鉴定结论后再去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按照公司目前的操作手法来看,肯定会把所有的程序都走完,然后一直到强制执行才会付钱。这倒也不怕,只要公司不关,总可以执行的。只是一旦进入这个程序,公司以后的所有股权变更、外部投资和上市都会受到影响。而且该付的钱一分都不会少。无非就是耗时间而已。
现在公司是有外部融资的,走的是融资上市的路线。这要是输一个劳动争议官司,恐怕后面的日子就没这么好过了。
劳动法
三、多重劳动关系下的解除
最后这个事情更有意思了。某员工和A合伙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还是A企业的合伙人之一,和B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但是由B公司缴纳社保,并且所有的任命、调动等人事任免事项都由B公司作出,然后在C公司工作,并由C公司支付工资。B公司又是C公司的控股大股东,持有95%的股权。
这个就比较有趣了。很明显,A合伙企业就是挂个名,其实啥都不是。B、C两个公司才是实质内容。基本上可以看做是B公司员工派遣到C公司去工作。
A企业除了挂了一大串人作为合伙人之外,没有任何经营活动。但是通过所谓持有B公司的股权,每年可以分红。这很明显是一种避税措施,把综合所得变为经营所得。这个不是我们要讨论的重点。
现在员工和企业发生劳动纠纷了。现在该告谁?我主张按照事实劳动关系,只告B和C。主要理由就是A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也没有实质劳动关系。真正的雇主其实是B。从劳务派遣的角度说,B是用人单位,C是用工单位。如果要仲裁,就要把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一起告了。这符合法律规定。
当然,这个案子目前还有回旋余地,还没到最终撕破脸的地步。就看B公司老板愿不愿意谈了。法律手段总是留在最后的,能不用,还是尽量不用。
解除也好,终止也好,归根结底还是钱的问题。只要在金额上能谈拢了,还有啥过不去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