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网约车等新兴行业的发展,主播、司机等与平台、服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愈来愈多。
文化传媒公司与主播间纠纷案件,主播认为双方系劳动'...
随着网络直播、网约车等新兴行业的发展,主播、司机等与平台、服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愈来愈多。
文化传媒公司与主播间纠纷案件,主播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二倍工资等各项共计一百余万。而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系合作关系。
通过对整个案件的分析,我方最不利的一个情况是公司为主播代缴了社会保险,但无法提供代缴的证据。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社会保险记录、工资发放花名册、工作证等凭证。
我们代理认为,上述证据仅为形式表象,在法律上认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看实质,即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如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经过充分的准备,笔者围绕焦点,在庭审中层层阐述本案主播与传媒公司间并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等实质要件。最终,仲裁委采纳我方代理意见,驳回主播全部请求。
劳动关系
在应诉过程中,笔者检索了杭州地区相关劳动关系确认纠纷案件,其中一网约车司机与劳务公司纠纷案件值得注意。
司机与劳务公司签署劳务服务协议,公司认为双方为劳务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网约车司机与劳务公司实质上构成劳动关系,判决论述为:司机系通过在市场上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劳动创造价值,平台公司通过其提供的曹操出行平台、车辆,结合司机的劳动产生价值,劳务公司因与平台公司签订的协议为其提供劳务人员即司机的服务而获得合同收益,最终价值通过乘客支付至平台公司,平台公司再支付至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再以劳务费支付至司机,在这个过程中司机确实处于劳动者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