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关于河南某55岁的男子迎娶20岁智障女的新闻迅速传开,最新回应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将以同居的方式共同生活并计划生育孩子。
对比,不同角度的人'...
一则关于河南某55岁的男子迎娶20岁智障女的新闻迅速传开,最新回应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将以同居的方式共同生活并计划生育孩子。
对比,不同角度的人们发表了不同的看法,我们今天针对该事件进行简单分析和讨论。
智力障碍人士在我国民事法律中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究竟属于何种,则按照智力障碍程度进行司法认定。我们知道此类群体如要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则需要通过法定代理制度进行,也即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该群体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和设计,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
但问题同时也由此而来,我们知道法定代理制度甚至委托代理制度不能代理实施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比如结婚。由于智障者本人不能自己决定是否结婚,且其法定代理人无法代理其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故其无法进行结婚,这是本案中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因。
婚姻法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男女同居必然带来或者极大概率带来同居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由于智障女孩不具有对性关系的性质和意义有清楚的认识,故存在强奸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由此看出,我国法律对于智力障碍人士的婚姻权利尤其是其结婚的权利保护失衡。从法律权利层面考虑智障女也享有结婚的法律权利,且是其仅次于生命权的权利。从实际生活层面考虑,智障者结婚也有利于其生活稳定和幸福,能够得到家庭的温暖。以上两个方面来看,法律应当对此作出安排和制度设计。
律师观察认为我国法律应当完善智障人士尤其是智障女士的结婚规定,建立严格的结婚登记制度。对于智障女的结婚应当由其父母、基层自治组织、残疾人联合会以及民政部门共同确定。主要目的就是对智障女的结婚进行监督和制约,最大程度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