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服务

你当前的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社会焦点

社会焦点

2021年民法典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1-31
阅览量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数据时代、信息化时代已经来临,并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虽然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机构甚至'...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大数据时代、信息化时代已经来临,并不断改变着人们的生活。虽然近年来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机构甚至个人,从商业利益等出发,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等问题层出不穷。

如一些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有些APP后台自启动、关联启动、私自调用权限上传个人信息,录音、拍照等敏感权限被滥用。

根据2020年12月30日公安部公布的消息,截至2020年12月20日,2020年全国共侦办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31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9700余名。尤其在疫情发生以来,部分涉疫情人员个人信息在网上遭到泄露,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因此,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法制保障的客观要求、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生态的现实需要、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力度。

一、民法典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出台,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并在第四编人格权编第六章专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民法典专章中还对哪些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处理个人信息应满足的条件、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及一旦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与报告义务等内容予以规定。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为进一步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起草和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2020年10月21日发布该草案的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1月19日,目前该草案尚未通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在2020年12月21日记者会上的介绍,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民法典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细化、充实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规则,明确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个人的权利和处理者的义务,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此次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出台亮点之一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处理包括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作出专门规定。草案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种族、民族、宗教信仰、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信息。同时,基于个人同意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此修订内容也是回应了社会上出现的为躲避人脸识别系统,消费者戴头盔看房等事件。总体而言,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且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

三、侵犯个人信息可能承担的责任

侵犯个人信息,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草案规定了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同时也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因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按照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承担赔偿责任;个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和个人信息处理者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个人信息处理者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侵犯个人信息,有可能触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草案》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或者“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即达到刑事立案的追诉标准。
隐私权

四、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些实践建议

对于企业而言,在企业的日常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到员工个人信息的,常见的是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等。对于企业而言,一般会建立员工信息档案,人力管理中也会包含对员工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等。《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条款赋予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基本情况的知情权,但该权利应受到限制,不能超出《民法典》及《草案》规定的权利边界。

涉及日常管理中的刷脸、指纹等考勤方式所收集的个人图像、个人身份特征信息只能用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需要,不得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对于员工个人信息,应以遵循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为原则,在采集和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充分告知员工并取得其同意。在日常管理中,要注意员工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公开,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做好防范措施,加大对员工信息的技术保护措施。

对于公民而言,每个公民都应自觉维护和遵守法律,不侵犯他人个人信息,不违法使用个人信息。每个公民应提高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于来源不明的手机APP、网站、链接等,要谨慎下载、谨慎使用、谨慎点击,严防个人信息泄露。

 

免责声明:本站部分内容系作者结合当前政策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整合,仅供学习参考交流。
如若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邮箱:3123658318@qq.com我们核实后做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