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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割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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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2019年8月1日在工地上做工时,不慎不发生意外死亡,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割。 王某死亡时尚有二个已出嫁的女儿,一个已成家的儿子,一个从小就被抱养出去'...

王某于2019年8月1日在工地上做工时,不慎不发生意外死亡,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割。

王某死亡时尚有二个已出嫁的女儿,一个已成家的儿子,一个从小就被抱养出去的女儿,一位86岁的母亲及妻子,王某生前一直与张某共同生活,原告王某一、王某二与被告张某系母子关系。意外发生后,王某近亲属与所属公司达成赔偿条款,赔偿王某近亲属80万,8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切赔偿款。公司将此笔赔偿款打入了王某妻子张某账户内,现因王某不愿意将此笔赔偿款分与王某其他近亲属,从而发生矛盾,王某一、王某二将其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
赔偿
法院裁判
判令被告张某向原告王某一、王某二享有的死亡赔偿金支付109381.8元。
律师说法
1.首先,该案并不是继承纠纷,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给死者近亲属的赔偿,并不是死者的遗产,所以不是继承纠纷,而是共有纠纷。
2.死者近亲属有权要求分割,但是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设立目的、补偿项目、数额标准等方面分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可以确定为基于工亡职工“劳动能力丧失”导致“家庭预期收入损失”减少而产生的、填补性质的物质损失赔偿,所以在分配时应当充分考虑不同近亲属基于职工工亡产生的损失差别。以生活紧密程度作为确定份额的原则,生活紧密程度密切者,较多享有职工生活带来的财产权利。本案中,与王某共同生活系其妻子,其儿女、母亲都已成家,未与王某共同生活在一起,所以张某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系工亡造成收入减少损失的主要承受者,应当占较多份额,王某一、王某二未与王某共同生活,应占较少份额。
3.死亡赔偿金的分割部分应当扣除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必要开支,其剩余部分再由死者近亲属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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