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那么什么是恶意透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
恶意透支信用卡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表现形式,那么什么是恶意透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规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现实生活中,透支信用卡情况很复杂,有的是刷卡的时候,就没有想着还。有的是明知还不了,还大额透支,而有的,确实是透支后,财务恶化还不了。所以,不能所有的信用卡透支都是恶意透支,更不能把所有的透支信用卡五万元以上的行为,都认为是信用卡诈罪。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其认定的关键就在于持卡人做出透支行为时的主观动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性,即是否是出于非法占有资金而非正常生活而进行透支。
2018年11月2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2009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恶意透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有效催收的认定等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正确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的成因,对于避免信用卡诈骗案件的增多以及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刑法中的恶意透支的“恶意”关键在于“恶意”的“不还”,而不是单纯的“透支”与否。因为透支后归还的,不管透支时是否是“恶意”,都不构成犯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不同,即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意图,没有这一意图的即为善意透支,否则即为恶意透支。换言之,善意透支是先用后还,没有占有透支款的意思;恶意透支是明知不能偿还或不愿偿还而故意透支,具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善意透支的持卡人在透支信用卡期间,为维护个人信用通常会定期还款,此时,应重点审查还款金额,如果其还款数额达到最低还款额标准,则基本可以认定其正常使用信用卡,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另外,区别恶意还是善意,要以刷卡时候情况作为判断,不能以还不起钱的时候情况做判断。
信用卡
举例来说,如果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时经济状况并不稳定,透支的钱款用于存在一定风险的投资经营,即使其事后投资失败,无法归还钱款,也不能因此认定其对于没有还款能力属于主观明知。还有一些在申领、使用信用卡时经济状况良好的行为人,如果因意外情况(如投资失败、企业破产)而无法还款的,即使其此前有过大额消费行为,也不能据此在事后评价其属于“肆意挥霍透支资金,无法还款”,进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除了用于商业活动的投资经营导致无法还款的情况外,因重大疾病、意外事故急需用钱而透支,但财力不足难以偿还的情况也不应当被认定为是“恶意透支”,而仅仅属于一般的民事借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