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为36名孕产妇骗取津贴近100万,近日,这样一则新闻上了热搜。该公司不仅虚构劳动关系,更以公司职工的名义为产妇缴纳生育保险,一共骗取生育津贴98万余'...
一公司为36名孕产妇骗取津贴近100万,近日,这样一则新闻上了热搜。该公司不仅虚构劳动关系,更以公司职工的名义为产妇缴纳生育保险,一共骗取生育津贴98万余元。
7月1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展开一审宣判:8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不等,罚金4万元至1万元不等。
研究生宋某开空壳公司骗取生育津贴近10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2019年10月间,宋某等8名被告人,用劳动虚构关系方式,向北京市朝阳区医疗保障局,骗取了生育津贴人民币98万余元。期间,一共为36名不具有参保条件的孕产妇,以北京成蹊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的名义,缴纳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据了解,宋某名下的成蹊公司是一家空壳公司,主营业务为代缴社保和报销生育津贴。而其7名被告人都是磐博公司的主管或员工,北京磐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宋某,该公司主要从事人力资源服务。
庭审中,宋某承认其公司确实有伪造用工关系的行为,但辩解称,自己未伪造劳动合同,不构成诈骗罪。
宋某辩护人意见:
1、该公司未主动伪造材料;
2、事前代缴社保费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不让社保断缴;
3、事后不存在逃避返还骗取财物的行为;
4、宋某设立公司的目的不在于诈骗生育津贴;
5、涉案36名产妇也应该当做主犯,宋某只是从犯,若不认为产妇构成犯罪,则宋某也不应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除了在客观层面上进行辩护,还从我国当前生育保险制度上辩称,认为当前制度对象仍停滞于“职工”层面,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宋某等人的代缴社保行为实际上侵犯的是社保管理制度,但不应该成为诈骗罪所要保护法益。
法院一审宣判8人获刑
法院认为,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劳动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补贴,只能以被保险人系单位在职员工为前提条件,无劳动单位的个人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法院判决指出,即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可能存在进一步的完善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宋某等人从中获取手续费、克扣部分生育津贴、采取虚构的用工关系申领生育津贴,这一系列行为就不应被法律规制。
鉴于宋某系自首,案发后98万全部退还,法院酌情对8名被告人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宋某获刑3年6个月。
怀孕生育津贴
“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