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在湖南岳阳,一名男子因在公交车上要求在非停靠站点下车遭拒,抡起不锈钢垃圾桶殴打推搡公交司机。最终该男子因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刑拘,案件正在'...
5月17日,在湖南岳阳,一名男子因在公交车上要求在非停靠站点下车遭拒,抡起不锈钢垃圾桶殴打推搡公交司机。最终该男子因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妨害安全驾驶罪
妨害安全驾驶罪是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
法律规定如下: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法条解析
1.行为主体主要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但要注意在个别情况下,车辆上的售票员或者安保员也可能与驾驶人发生冲突。
2.行为发生在正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
3.三是行为人实施了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的行为。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并不需要行为人实际控制驾驶操作装置,只要求实施了争抢行为。
4.四是行为人的行为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即行为人的行为足以产生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车辆失控,随时可能发生乘客、道路上的行人伤亡,车辆受损或者财产损失的现实危险。
而如果行为人只是辱骂、轻微拉扯驾驶人或者轻微争抢方向盘,并没有实际上影响车辆的正常行驶,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可以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则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该男子在行驶的公交车上拿起铁桶捶打公交司机,对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可能严重侵扰公交车的行驶,危及到了公共安全,遂因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而被刑事拘留并进行进一步调查。
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刑法新增罪名,旨在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安全的保护,提升公民的公共安全意识。《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之后,多地不断涌现出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