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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焦点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在行使选举权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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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人可能回答:是。如果追问:学生选班长、股东选董事会、人大代表选市长等,是不是行使选举权?大家可能就犹豫了。一群人按照一定的规则将某个人或某些人'...

大多数人可能回答:是。如果追问:学生选班长、股东选董事会、人大代表选市长等,是不是行使选举权?大家可能就犹豫了。一群人按照一定的规则将某个人或某些人选出来,这是我们可以观察到的选举现象。但是,很多所谓的“选举”其实和选举权无关。

某位村民在选举村委会时,可能因为自己的投票资格被取消而向法院寻求救济,也就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提起选民资格确认之诉。法院一般会怎么裁判呢?

不予受理!法院的理由大致有两点:一是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2条,村委会是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二是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权利,而不是产生村委会的权利。还有的法院会进一步说明:选举村委会的权利不是政治权利,不能提起选民资格确认之诉。有趣的是,有的行政审判庭恰恰以“属于政治权利,因而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为由驳回起诉。

有些学者注意到了这种现象,称之为“阻断司法救济的村民自治”。很多学者其实并不认同“不予受理”这一结论,他们认为选举村委会的权利就是选举权。
选举权
大家不要以为,在这个问题上一定有一方是错误的。的确,村民选举村委会,要么是行使选举权,要么不是,二者必居其一。然而,确定这一问题的答案,却很困难,需要条件。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当初1982年宪法在第111条规定“村民自治”时,是把它理解为权利吗?这方面的立宪史资料比较有限。根据许崇德先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中的记载,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曾经规定“公民有权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实行广泛的自治”,在“国家机构”部分第113条规定“设立村委会”与上述自治权遥相呼应。我们看1982年宪法,“基本权利”部分没有提到“自治权”。这是不是说,在修宪时委员们和代表们否定了“自治权”的观点?也不见得。作出进一步的判断还需要更多文献。同时,什么是“政治权利”也存在争议。

读者可能觉得这也争议那也争议那究竟什么才是正确答案?在人文社科领域,有争论是很正常的,很难说哪一种意见是绝对错误的,它们有助于我们找到更有解释力的方案。对于上述争论,究竟哪一个结论及其理由的解释力更强,“还是可以争论的”。

因此,假如一位村民来咨询:他能提起选民资格确认之诉吗?你大可将法院常用的裁判意见告诉他。至于这个意见对不对、合不合理,可以进一步讨论。你如果赞同裁判意见,也要想想对方会提什么反对理由。学者们提出的各种针锋相对的意见,都可以作为你法庭辩论的素材。你如果觉得裁判意见不妥,就应当努力寻找文献,作出更有说服力的解释。不管怎样,要拿文献说话,这是人文社会科学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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