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需考量的相关因素进行整理归纳,以进一步为有需求的家属或同行提供初步指引。
1、减刑起始时间
一般情形
刑罚时长
减刑起始时间
不满5年
执行'...
减刑需考量的相关因素进行整理归纳,以进一步为有需求的家属或同行提供初步指引。
1、减刑起始时间
一般情形
刑罚时长
减刑起始时间
不满5年
执行1年以上
5年以上不满10年
执行1年6个月以上
10年以上
执行2年以上
无期徒刑且符合减刑条件
执行2年以上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且符合减刑条件
自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执行3年以上
被限制减刑的死缓
自死缓执行期满之日起,执行5年以上
8种特殊情形+不满10年有期徒刑
对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以下统称8种特殊情形),被判处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
8种特殊情形、8类严重罪行+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数罪并罚+2罪均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
8种特殊情形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以下统称8类严重罪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
8种特殊情形、8类严重罪行、数罪并罚+无期徒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8种特殊情形、8类严重罪行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
8种特殊情形、8类严重罪行、数罪并罚+死缓执行
被判处死缓的8种特殊情形、8类严重罪行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减刑的起始时间应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审判机关将已生效判决的罪犯移交执行机关交付执行的时间(即法院下达《刑罚执行书》之日起计算),而非判决确定时间(判决生效时间)或罪犯羁押起始时间。
2、每次可减刑的幅度
有期徒刑每次可减刑的幅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普通情形)
每次可减刑幅度
仅有悔改表现
不超过7个月
有悔改表现,表扬次数较多且达到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多取得表扬1次以上,或在考核期内未被扣分的
不超过9个月
仅有立功表现
不超过9个月
同时具备确有悔改表现和有立功表现
不超过1年
仅有重大立功表现
不超过1年6个月
同时具备悔改表现和重大立功表现
不超过2年
被判处有期徒刑(特殊情形)
每次可减刑幅度
8种特殊犯罪情形被判处刑罚的;
8类严重罪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不超过1年(比照普通情形从严掌握)
被限制减刑的死缓执行犯减为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不超过6个月
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超过1年
无期徒刑可减刑的幅度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
减为22年有期徒刑
同时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的
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的
可以减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有悔改表现和重大立功的
可以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判处无期徒刑的8种特殊情形
②判处无期徒刑的8类严重罪行的
③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减刑后的刑期最低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有期徒刑普通情形的规定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1年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可减刑的幅度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
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同时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的
减为24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的
可以减为23年以上24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判处死缓的8种特殊犯罪情形
②判处死缓的8类严重罪行的
③数罪并罚被判处死缓的
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2年以上25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有期徒刑普通情形的规定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1年。
3、减刑申请的间隔期
普通情形减刑申请
具体情形
两次减刑间隔期
被判处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
不得少于1年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不得少于1年6个月
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
不得少于2年
注意: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特殊情形减刑申请
具体情形
两次减刑间隔期
8种特殊犯罪情形被判处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
应当间隔1年以上
①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8种特殊情形的
②8类严重罪行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③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应当间隔1年6个月以上
8种特殊情形和八类严重罪行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及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被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
应当间隔2年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服刑人员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减刑申请的间隔期,一般是前一次减刑裁定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减刑报请之日止的期间。
二、财产因素
服刑人员是否实际履行生效判决中确定的追缴、退赔、罚金、没收财产刑等财产性判项,是影响其是否能获得减刑考量的重要因素。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等严重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有组织犯罪的领导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毒品犯罪再犯的严重犯罪者;确有执行能力而拒不依法积极主动缴付财产执行财产刑或确有履行能力而不积极主动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在依法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因此,是否实际履行、是否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是减刑考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实践中广东、上海、福建、北京等多地或出台的减刑实施细则均明确对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的审查,或在具体案例中都将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作为评价是否予以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表现因素
罪犯服刑期间的考核评定情况是认定服刑人员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具体体现在以服刑人员在监区获得的表扬奖励为主。获得表扬奖励的基础是根据服刑人员累计获得的积分,当累积的分数达到一定比例(如广东省600分)后由监狱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而多次获得表扬奖励一般会被认为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与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改造,系减刑考量的重要依据。
1、基础分的考量
基础分分为教育改造基础分、劳动改造基础分。
获取教育改造基础分重点考量:服刑人员是否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爱护公共财物、讲究文明礼貌、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及是否接受社会帮教和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的考核成绩是否合格等情况综合确定。
劳动改造基础分重点考量:服刑人员在服刑改造期间劳动态度是否端正、是否服从调配、按时参加劳动,有无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有无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无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有无爱护劳动工具和成果等情况综合确定。
2、加分项的考量
加分分为专项加分和日常加分。
服刑人员是否获得日常加分主要考察:服刑人员是否完成监区、监狱或监狱管理局指定任务且表现突出的,从而根据任务安排主体、任务内容不同递进式加分。
专项加分有特定情形,是否获得专项加分主要考察以下因素:有无检举、揭发和制止违规违纪行为;有无被指定互监包夹其他服刑人员并取得较好效果的;有无在排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有无在监狱系统内部发表作品的;有无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获得证书的;有无参加监狱内部、或监狱局组织的现身说法警示教育;有无在监狱组织的竞赛中获得名次;是否有专利立项及发明创造;有无在生产安全事故中积极参加抢险救灾活动的;有无参加QC小组活动贡献突出的;是否有超定额完成劳动任务的;是否系从事辅助生产劳动岗位的罪犯并积极履行职责的没有违规行为的。
减刑
3、扣分项的考量
扣分是影响服刑人员是否能报请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服刑期间受到一次性扣50分以上处罚的,六个月内不得报请减刑,因私藏、使用违禁物品一次性扣100分、警告、记过处罚的,三年内不得报请减刑。同时,扣分也会影响服刑人员累计的分数减少。因此,充分认识扣分的因素,对服刑人员减刑考量具有重要意义。
扣分主要分为教育改造方面的扣分和劳动改造方面的扣分,其中教育改造方面扣分的主要因素如下:
第一,在认罪悔罪方面未达到要求的。具体包括对裁判文书不服而公开发泄不满情绪或毁弃法律文书;编造或散布污蔑攻击党和国家领导、相关法律政策等言行的;利用申诉无理取闹;本人或组织、教唆他人诬告或代写、散布诬告材料;通过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奖励的;宣扬犯罪史或犯罪行为的;隐瞒或编造个人信息或隐瞒余漏罪;对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不制止、不配合调查,或隐瞒事实真相等。
第二,在服从管理,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方面未达到要求的。主要包括日常服刑生活中,不按相关指引、规定进行活动等。
第三,在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和卫生方面未达到要求的。主要包括日常监区活动中应举止文明、待人礼貌、爱护公共环境卫生等。
第四,在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未达到要求的。主要包括参加监区的各类集体活动迟到、早退,不认真听讲、不尊重教员、不按要求履行值日义务、不参加劳动技能培训、考试不合格或交白卷等行为。
劳动改造方面扣分的主要因素如下:
第一,在遵守劳动改造纪律方面未达到要求的。主要包括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劳动方面奖励、在劳动活动中不按规定作业等。
第二,在完成劳动任务、产品质量,履行岗位职责方面未达到要求的。主要包括未完成定额任务、虚报劳动产量、劳动产品质量不合格率超过规定标准的、物耗超过规定标准以及未按规定完成特定辅助岗位的工作任务等。
第三,在服从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未达到要求的。包括违规使用设施设备的、违规用电的、不按规定摆放物料的、违规携带火种进入劳动现场或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的以及不按规定配戴劳动保护用品等。
四、其他因素
某些较复杂的、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案件的罪犯,法院在裁定是否减刑时会根据案件的性质考量该案在当时的社会影响程度、群众的心理接受度。一般来说,积极消除犯罪行为在当地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修补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更容易被评价为确实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较小。
五、结语
无论是时间因素、财产因素、监区表现因素还是其他因素,都重在明确罪犯的刑罚执行情况、悔改表现、社会危害性后确定与罪犯自身相匹配的是否予以减刑、减刑幅度等意见。而这些明确的考量因素,不仅给罪犯、家属以实际行动争取减刑的机会,也为律师在判后为当事人争取更短的刑期提供方向性指引。
不仅如此,这也引发我们进一步思考,一方面,刑事审判程序终结并不意味着对当事人、家属的法律帮助结束,庭后与当事人、家属分享刑罚变更的相关规定,帮助他们了解熟悉我国宽严相济的刑罚执行政策,辅导当事人按照减刑应考量的因素积极改造、切实履行判决义务,争取早日获取轻刑,尽早回归家庭、社会,也是律师辩护工作的补充。另一方面,基于减刑所考量的财产刑因素,往往是影响服刑人员能否获得减刑的关键因素。一直以来在构罪的前提下围绕主刑辩护是律师庭审的工作重心,但是大部分犯罪并非仅仅只有人身自由刑,诸如附加刑中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等亦同样影响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倘若被判处高昂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导致将来当事人及家属判后因能力不足无法履行该财产刑义务,势必会直接影响到有关机关是否将当事人报请减刑的考量,因此,重视对附加财产刑的辩护,也是律师审判阶段有效辩护工作不可或缺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