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是企业常签订的合同,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注意风险防范,完善合同约定,有利于避免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保障交易安全。
01、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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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是企业常签订的合同,在合同签订和履行中注意风险防范,完善合同约定,有利于避免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保障交易安全。
01、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02、承揽合同的特征
1、承揽合同的成立仅需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现不拘形式。订立合同后,如需交付标的物,该行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定作人履行已经成立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2、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因两者的义务是相互的、对流的,所以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承揽合同中双方均为价性给付,一方要获得对方的给付,必须向对方为相应给付。
03、承揽物的交付方式
第一种为定作人自提,第二种为承揽人送货,第三种则是委托运输部门或邮政部门代为运送。
定作人自提货物的,以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地点或承揽人指定的其他地点为交付地点;承揽人送货的,交付地点为定作人指定的地点;委托运输部门运送的,以运输部门接收的地点为交付地点。
承揽物的交付,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迟延交付承揽物的,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当事人就交付期限变更的协议,应符合合同变更的一般原则。承揽人在交付承揽物的同时,还必须交付承揽物的附属物,如承揽物必须具备的备件、配件、特殊的维护工具以及承揽物所必须的图纸、技术资料、使用说明等等。同时,承揽工作完成后,如果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及零配件等尚有剩余,则承揽人亦应退还给定作人。
承揽合同04、承揽合同的风险提示
1. 原材料的供应及损耗处理不明的风险
应对原材料的合理消耗约定明确的比例。一般由定作人指定比例,承揽人通过试做以验证可操作性,以避免双方因加工后期的材料损耗问题发生纠纷。应当明确加工剩余原材料的所有权归属及处理方式。如果未约定的,剩余原材料仍归材料提供人所有,而加工废料则由承揽人自行处置。
2. 验收方式及质量异议处理约定不明的风险
验收条款将直接影响到加工承揽合同成果交付的条件,因此企业要特别注意加工成果的验收方式,以及质量异议处理约定不明的风险。合同中要对验收方法、方式及时间节点都做出明确约定,尤其是明确质量异议的处理方法和期限。
3. 拒绝交付权产生的风险
承揽合同在《民法典》中新增拒绝交付权, 与“留置权”的性质不同,拒绝交付权为“先履行抗辩权”,比如,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先交付后付款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付款,那么如果定作人没有付款的,承揽人可以拒绝交付,而不视为违约。这样更有利于保障承揽人的利益。
4. 定作人任意解除合同的风险
承揽合同在《民法典》中的另一个变化是:限制定作人的合同解除权,将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时间要求明确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民法典》把条件限制为承揽人完成工作前,这里的“完成工作”应当理解为“交付工作成果”,在实践中的情形一般复杂而不容易判断,因此,合同中明确约定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