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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焦点

追究一人公司股东法律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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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规定的角度进行的论述。 实际上,针对该问题还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规定的角度进行的论述。

       实际上,针对该问题还存在另外一个角度,那就是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的角度,其所对应的法律条文是公司法的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         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践中多数法官认为只有在能够证实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人员混同和财产混同的前提下才能揭开公司面纱即否认法人人格。

       实际上,人员混同和财产混同只是法人人格否认的典型理由,除此之外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具体为子公司)丧失了独立意志和利益,成为股东(具体为母公司)谋取利益的工具,严重损害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过度控制(例如:某母公司过度控制其全资子公司,将客户资源无对价转移给自己)也足以构成法人人格否认,此时股东(母公司)需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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