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家所管控限制的“资质”的非法转让买卖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不仅仅是车牌未来还可能包括买房、户口等,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会将此类“资质”的非法转'...
对于国家所管控限制的“资质”的非法转让买卖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不仅仅是车牌未来还可能包括买房、户口等,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也会将此类“资质”的非法转让买卖行为予以明确规定。
1、什么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是指: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
所谓买卖,即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印章实行有偿转让,包括购买和销售两种行为。至于买卖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伪造或者变造的。所谓国家机关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定、通知、函电等。
2、车牌指标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200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能否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法研[2009]68号)的意见:“伪造、变造、买卖民用机动车号牌行为不能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你院所请示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从当前我国刑法的规定看,不能将机动车号牌认定为国家机关证件。”
那么问题来了,既然机动车牌不属于国家机关证件,那么这次为什么以涉嫌买卖国家公文证件罪将嫌疑人拘留?
小编认为,此次所以认定为涉嫌买卖国家公文证件罪,并非是其买卖的车牌照本身,而是在车牌后面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当然在这里是否能将机动车登记证书独立于车牌而单独作为国家机关公文,这种扩大解释小编认为从目前的法律规定还是存在一定争议,不排除将来公诉机关会以其他罪名提起公诉以及法院以其他罪名认定犯罪的可能性。
3、一般的车辆过户买卖双方是否构成犯罪?
小编认为不能笼统把车辆买卖双方行为都认定为是犯罪。
1、购车指标本身的分配不均,以及制度设计问题,导致有些人手上有很多闲置车牌无处处置,而有些人又有购车的需求但苦于没有指标,在这样的供需严重失衡的情况下才让某些人钻了制度的空子。对于一般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而言,不宜以刑事犯罪来处罚,这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
2、北京的车牌指标是禁止买卖,但是在上海就是实行的指标拍卖,这从本质上也是一种买卖行为。只不过是在许可的情况下进行的买卖。但从根本上就是买卖,不能在北京就构成犯罪,在上海就不构成犯罪,各地的政策各地可以有差异,但是最严肃、最权威的刑法认定犯罪的标准应当是统一的。对于单纯的买方和卖方,不宜认定为犯罪。
3、而且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存在买卖、变相买卖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将公布指标作废,三年内不予受理指标申请。因此,已经有了关于买卖指标的相应行政处罚行为,一般不宜再以刑法定罪处罚。
结婚过户牌照
4、以此牟利的“黑中介”是否够罪?
对于大量主导买卖的中介行为,才是刑法打击的主要范围。
如警方通报中,白某妮(女,26岁)2018年以来结离婚17次,变更过户车辆15辆;励某妮(女,37岁)2018年以来结离婚28次,变更过户车辆23辆。
对于这种“黑中介”不具有买卖指标资质,利用制度空子,非法大量买卖车牌指标牟利的,达到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的,宜以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5、以结婚方式买卖车牌指标都有哪些风险?
首先就是人身风险,万一对方不肯离婚,他是可以以你“老婆”或“老公”的身份做很多事情,细思极恐。
其次就是财产风险,他离婚时可能要分你房子、分你的孩子、分你的车子,还要分你的财产。还可能敲诈勒索,临时变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