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经济型裁员的要求非常高,很多时候,很多企业的裁员不符合经济型裁员的条件,一旦被裁掉的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企业将损失惨重。因此,企业一定要慎重使用经'...
由于经济型裁员的要求非常高,很多时候,很多企业的裁员不符合经济型裁员的条件,一旦被裁掉的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企业将损失惨重。因此,企业一定要慎重使用经济型裁员。
企业在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必须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既包括实体性要件也包括程序性要件,如果不符合条件,一旦劳动者提起仲裁,企业很容易就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注意社会影响、社会稳定和企业稳定,及时向政府部门备案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由于涉及人员比较多,特别是裁员人数非常多时,企业一定要提前做好准备,注意社会影响、社会稳定和企业稳定。
特别是一些大的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对当地影响很大,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因此企业事先一定要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备案。
经济型裁员
裁减人员时优先保留的人员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具体裁减哪些人员,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但应该优先保留以下人员:
(1)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保留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主要考虑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有较长期限的预期,法律应当对这种预期予以保护。而且这类劳动者往往是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人,为本单位做出了重要贡献,对此应予保护。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对工作的依赖性比较强,一旦失去工作,整个家庭将陷入严重的困难,为了社会的稳定,企业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重新招用人员时,被裁减人员的优先就业权
《劳动法》第27 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劳动合同法》 第41条第3款延续了《劳动法》第27 条规定的精神,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之所以规定被裁减人员的优先就业权,主要是因为:
(1)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是因为企业经营发生困难,并不是因为劳动者违纪违法等过错行为,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因此用人单位在经营情况好转, 需要重新招用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2) 被裁减人员对用人单位比较熟悉,技术也比较熟练,容易适应,对用人单位并不是负担。
(3) 可以有效地防止用人单位以经济性裁员为借口,随意裁减劳动者。企业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时,必须通知被裁减人员。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有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的义务,如果其他人员条件比被裁减人员条件好,企业就可以招用其他人员。
经济性裁员的例外情形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被裁减,对于下列人员,企业不得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为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