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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焦点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体限制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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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犯罪主体认定应当受到哪些限制? 法律分析: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犯罪主体认定应当受到哪些限制?

法律分析: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依法办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刑事案件的通知》(公经〔2014〕247号):二、严格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新修改的公司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自2014年3月1日起,除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外,对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对公司股东、发起人不得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明确,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犯罪主体,即所谓公司发起人、股东的认定应当受到两个限制:一是犯罪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公司中,此处的公司与《公司法》的规定相一致,指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是必须是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排除申请登记公司。

个人观点:
某公司与另外三家公司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在出资时,该公司利用自身所具备的管理职权,在其他合伙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断将汇入合伙企业账户的资金转入自己的股东名下,从而骗取其他合伙人继续注资,并分享其带来的收益。如此,应当如何定性该公司的行为?
通过法律规定可知,《刑法》所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实施的行为,本案中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公司”范畴,因此实施的行为不应当被评价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而且应当注意,该公司的行为因为自始就不具有出资的意愿,而是通过该种形式实现转移出资的目的,因此其行为应当被定性为虚假出资的非犯罪行为,而非抽逃出资的非犯罪行为。
不过,其行为仍然具有构成犯罪的可能。该公司如果仅是为了骗取其他合伙人的投资,并占有该资金或由该资金产生的利益,那么其行为就具有构成诈骗罪的可能性。当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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