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变更”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都包含两个含义,一是消灭,二是设立。物权的变更包括对原登记权利的涂销登记和新权利的初始登记。诉讼请求的变更包括撤销原来的诉讼请求和新增诉讼请求。
“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指的的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立法体例。其他国家和地区有两种立法体例,一种是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登记生效主义,一种是以《日本民法典》为代表的登记对抗主义。2007年物权法起草时,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与当时的城市房屋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相一致,民法典物权编沿用了登记生效主义。
物权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国家依法对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不属于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情况,因此也就无需进行登记享有所有权。二是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以及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因继承取得物权、因合法建造取得、因拆除房屋消灭等不需要进行登记。民事诉讼分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只有形成之诉的法律文书才会导致物权的变动,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不会发生物权变动。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物权,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取得,不需要进行物权的变更,但是因继承取得的物权在进行转让时,需要进行变更登记,否则不得进行转让。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成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地役权的设立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等采取公示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影响物权的效力,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