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聊聊平日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社交现象或行为——免费搭车。
免费搭车属于好意施惠的行为,因为司机与搭乘者之间没有缔结客运合同的意思表示和'...
今天我们聊聊平日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社交现象或行为——免费搭车。
免费搭车属于好意施惠的行为,因为司机与搭乘者之间没有缔结客运合同的意思表示和行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双方在法律上相互不受权利义务的约束。这里还包括一种常见的社会生活事实,就是我们通常朋友间、同事间搭顺风车,搭乘者基于情义交了过路费、过桥费或者给司机留了一点油费,这种现象仍属于好意施惠中的免费搭车。
我们说正常的好意搭车行为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但是,免费搭车也存在潜在的风险。免费搭车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这种好意施惠的行为就进入了法律调整的领域,司机因过错对搭乘者构成侵权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司机就有可能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这时候司机不能以“我没有收任何费用”、“我是做好人好事”为由而提出免除责任。当然这里说的交通事故,是以驾驶员有过错构成侵权为前提,如果事故的发生纯属意外事件,那就另当别论了,是否属于交通事故,驾驶员是否有过错,一般以交通部门的专业认定为准。
在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因过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司机不但不能以免费为由拒绝赔偿,也不能以司机仅是轻微过失而提出免除责任。因为合同法规定的无偿合同的轻过失免责,仅是出于对财产利益的保护,而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人身关系的保护要求提升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因此涉及人身关系不能以无偿的轻过失而提出免责。
顺风车
又是双方自愿,又是好心帮忙,到头来还要担责任,很多人觉得不能理解,这就要归结到我们立法的出发点——人身权利高于财产权利。生活中还有一种情况,“聪明”的司机师傅以“前车之鉴”,为了避免以后发生纠纷,便在事前和搭乘者签订免责声明。这里要提醒诸位,这个免责声明虽然成立但没有法律效力,因为这个免责声明与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相违背——对于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而城市道路越来越拥堵,加上人情社会的原因,免费搭车的现象可能会经常发生。我们说好人好事应当提倡,但是在免费搭车的这件事情上, 给司机师傅和搭乘者提个醒,搭载时要谨慎,出事后亦要理性。司机在好意搭载前要以安全驾驶为前提,确保能履行安全驾驶的责任,搭乘者更要充分预估风险,提高注意义务,确保一路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