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定义
我国会计准则对关联方、关联方交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二)该企业的子公司。(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该准则第七条规定: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根据该会计准则,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担保;(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六)租赁;(七)代理;(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九)许可协议;(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被限制的关联交易
正常的关联交易稳定公司的业务、分散交易风险,有利公司发展。但是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是被限制和禁止的。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联交易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关联交易需满足“公平标准”,而“公平标准”具体又包含:
1、程序公平标准
程序公平标准主要指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并且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2、实质公平标准
在程序公平的前提下,关联交易还需满足实质公平标准,即指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是否公允?交易结果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是否愿意以同等条件与第三人进行交易。
公司相关人员违反前款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
1、要求赔偿损失
公司法解释五第一条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关联交易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可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
2、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公司法解释五第二条规定: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者可撤销情形,公司没有起诉合同相对方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如果关联交易合同存在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公司以及股东可依程序向法院提出无效或可撤销的诉讼。
3、民事程序救济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对于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的民事诉讼,股东应当先向监事或监事会发出书面请求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上述问题的,股东可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上述书面申请。遭到拒绝后,股东才可以股东名义向法院起诉。
行政责任
《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了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属于购销管理方面需追究责任的情形。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也列举了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几种方式,并且规定上述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刑事责任
如果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触犯刑法,可能涉及的罪名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具体依据如下: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综上,非上市公司不涉及公众利益,所以我国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虽然没有上市公司细致的规定以及严格的监管。但是为了防止公司利益不受侵害,尤其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法律法规也从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对不当的关联交易做了全方位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