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定。
对于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或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均规定。
对于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或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是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若用人单位无视这些法律规定的存在,解除与职业病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将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防范】
《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在以上四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患职业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适用《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需要特别注意。
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