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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投标产品品牌方面法律风险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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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设备公开招标。截止投标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共收到A、B、C 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A 公司因为没有提供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而'...

某单位设备公开招标。截止投标截止时间,代理机构共收到A、B、C 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A 公司因为没有提供投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验报告》,而被判做无效投标。

案情介绍
后经批准,该项目的采购转为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继续进行。通过竞争性谈判,B 公司胜出。成交结果公布后,A 公司提出质疑:此次采购表面上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的,实际上根本没有竞争性可言。因为 B、C 两家公司属于同一品牌的代理商,很难形成有效的竞争局面。而代理机构认为:此次采购并没有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但在本次采购项目中,B、C 两家公司提供的虽然都是同一品牌,但是他们提供的是不同型号的产品。因此,不应该受到限制,应允许他们以两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而在两家供应商参与竞争的情况下,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是经财政部门的批准后才进行的。对此,A 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
案情分析
根据财政部《关于多家代理商代理一家制造商的产品参加投标如何计算供应商家数复函》的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另外《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在此次采购中,B、C 两家公司所投产品虽为同一品牌,但所投产品的型号却不一样。因此,可以作为两家供应商来计算。但是,由于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原因,该项目转入竞争性谈判,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很难确定 B、C 两家公司具有实质性的竞争关系的。代理同一品牌的经销商之间为了利益,通常会存在一定的竞争,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可能勾结起来共享利益。
中标
防范建议
 1、虽然法律层面上没有限制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之间的竞争,但如果招标中出现了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剩同一品牌不同型号的两家供应商时,还是不宜申请转为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最好是选择重新招标的方式。
 2、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文件时,在不违犯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明确规定产品品牌生产商和代理商的投标资格,鼓励生产商参与投标,减少因参与投标竞争的品牌代理商不足三家而导致废标的情况,降低社会成本。
 3、采购人虽然可以委托代理机构负责招标项目,但是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并不仅仅是代理机构的事情,因为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是由采购人提出的,采购人对有关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更为熟悉,因此采购人应当积极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除了参与资格预审以外,还可以派熟悉业务的人员作为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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