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许多公司内部都会有调岗制度以适应公司的经营需要。
这虽然是企业正当行使调岗权,但是员工仍然有可能因为不满意这种调整而出现抵触行为,例如'...
我们都知道,许多公司内部都会有调岗制度以适应公司的经营需要。
这虽然是企业正当行使调岗权,但是员工仍然有可能因为不满意这种调整而出现抵触行为,例如坚决不去新岗位工作或者直接旷工的情形。
可以说对HR来说,有的时候调岗比辞退还难。那么员工究竟能不能不接受企业对自己的岗位调整呢?公司又能够随意对员工进行调岗吗?
01案件回顾
2008年11月17日,别某入职某商贸公司,工作岗位为营业员。2014年9月9日,该商贸公司发出《关于人员调整的通知》,内容为:经公司研究决定,原收货部员工别某调至超市生鲜部,其薪资、福利与原岗位保持不变,请于2014年9月11日前到新部门报道。
别某看到此通知后向公司表示不接受岗位调整。2014年9月12日,该公司向别某发出《限期报到通知单》,内容为:……请你于2014年9月15日前到超市生鲜部报道并接受工作任务,否则,公司将视为你自动辞职,自动解除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该通知单发出后,别某仍未接受岗位调整。
2014年9月17日,别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公司与别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向别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仲裁裁决:解除该公司与别某的劳动关系,公司一次性支付别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
调动岗位
02法院判决
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公司有基于工作需要的单方调岗权,该约定系双方一致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
公司调整别某工作岗位是在公司竞争加剧、公司为降低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而对公司内部组织架构重新整合的大背景下进行,其调岗行为属于公司的客观经营需要,由于别某曾有营业员工作经历,公司将其调整至营业员岗位具有合理性;虽然别某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但薪资福利、工作地点保持不变,工作时长基本不变,该调岗行为并不会对其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综上,公司的调岗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岗位调整后,劳动合同内容发生变更,别某应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到岗上班,公司应按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别某主张公司未按原岗位提供劳动条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02律师解读
01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权是否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通常认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自主权”,即认可在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对劳动者岗位进行调整。
02 “用人单位自主权”是否完全“自主”?
并不是,“用人单位自主权”需要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用人单位需证明调岗具有合理性。如果不能证明调岗的合理性,则劳动者可以拒绝调岗,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接受新岗位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属于违法解除。
03 怎么界定调岗是否合理?
实务中主要围绕几面,首先是有无预先预定单方调岗权;其次是用人单位调岗是否具有客观正当的理由;最后是用人单位调岗是否存在岗位重大变化、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工作地点是否严重影响劳动者正常工作等情形综合认定。
只有在有事先约定单方调岗权,而且调岗是有合理客观理由,并且薪资福利不变、该调岗行为不会对其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才具有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