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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资产如何剥离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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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文《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发行企业债的发行人能否存在公益性资产? 国发[2014]19号'...

根据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文《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发行企业债的发行人能否存在公益性资产?
国发[2014]19号文《关于试行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

律师解读:发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能存在公益性资产,对于已经注入发行人的政府机关、公园、学校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剔除。

二、公益性资产剔除的方式和程序
那么,如何实现公益性资产剥离?对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注入的公益性资产,依规直接划转收回;对投融资平台其他公益性资产,通过注入有经营性收入资产置换方式剥离。

(一)直接划转收回
对于直接划转收回公益性资产,因发行人目前存在的公益性资产主要为机关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法律法规并无明确的划转收回相关规定。参照国有划拨土地收回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市、县人民政府直接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么,收回划拨的机关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应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

(二)将该部分公益性资产划拨给其他主体
由有权机构批准,将该部分公益性资产划拨给其他主体,根据划入方的不同,分为一般流程和特殊流程。

1.国有产权划转一般流程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程序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及第三章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批准之第十二条,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一般程序如下:
法律

(1)可行性研究报告;
(2)内部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划入方/划出方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
(3)涉及职工安置的,应当经被划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4)划出方通知债权人,制订债务处置方案;
(5)划转双方审计或清产核资;
(6)签订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协议;
(7)划转双方上报监管部门,提出划转申请;
(8)监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
(9)账务调整,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2.国有产权划转特殊流程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下列无偿划转事项,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被划转企业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或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

(一)由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本级国资监管机构其他所出资企业的;
(二)由上级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上、下级政府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三)由划入、划出方政府决定的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在互不隶属的政府的国资监管机构之间的无偿划转;
(四)由政府决定的实施政企分开的企业,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国资监管机构持有的;
(五)其他由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重组需要决定的无偿划转事项。”
符合前述五项情形的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依据审计报告或清产核资结果直接进行账务调整、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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