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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的税务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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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纳税人问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与其他方法送达,是否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 问答一电子送达的税务文书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有纳税人问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与其他方法送达,是否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

问答一电子送达的税务文书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则(试行)>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9年第39号)第三条规则,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法具有平等法律效力。受送人能够据此处理涉税事宜,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问答二税务机关选用电子送达方法送达税务文书的,送达日期怎么确认?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则(试行)>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9年第39号)第五条规则,税务机关选用电子送达方法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特定系统自动记录送达状况。
文书
问答三哪些税务文书不适用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则?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则(试行)>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则,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含简易程序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阻挠出境决定书以及税务稽察、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税务文书等暂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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