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对于大多数创业者来说并不生疏,该名词又称托付持股、隐名出资或化名出资,是指实践出资人与别人约好,以该别人名义代实践出资人实行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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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对于大多数创业者来说并不生疏,该名词又称托付持股、隐名出资或化名出资,是指实践出资人与别人约好,以该别人名义代实践出资人实行股东权利。
股权是能够进行转让,也能够代为持有,以别人名义代实践出资人实行股东权利职责,一般会签定股权代持协议。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则,都是有效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限职责公司的实践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缔结合同,约好由实践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践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能产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规则的合同无效景象,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可是,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挂号机关挂号为由否认实践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实践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恳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处理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这两条能够理解为变更挂号的束缚性规则。
相关危险问题
1、股权被稀释的危险。
代持股权的份额并非一成不变,公司未来的增资扩股将导致股权份额的稀释,则实践出资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障。
2、实践出资人难以建立股东身份的危险。
尽管司法解释必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能,可是出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出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必定的局限性。
3、名义股东损害实践出资人利益的危险。
名义股东很或许出现名义股东损害实践出资人利益的景象。比如名义股东不向实践出资人转交财物收益,乱用股东权利,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
4、不仅仅是实践出资人有危险,作为名义股东的危险也很明显。
当实践出资人未实行出资职责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求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当补缴出资的职责,而不能以其不是实践出资人为由拒绝承当职责。
股权代持
慎重签署代持协议
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当事人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通常为托付出资合同关系,隐名股东并不当然获得股东的资历,应慎重用隐名股东的方法持股。从维护隐名股东利益的角度,代持协议主张明确以下三项内容,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显名股东确认收到隐名股东提供的资金,并承诺将该金钱专用于代隐名股东对目标公司的出资。
2、隐名股东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显名股东对隐名股东的出资所构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显名股东应将其未来所收到的因代表股份所产生的任何全部出资收益转交给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在以股东身份参加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需求行使表决权时应提早取得隐名股东书面授权。
3、隐名股东有权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名下;隐名股东有权随时解除代持股协议;在隐名股东拟向公司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质押“代表股份”时,显名股东应对此予以必要的合作。
目前许多代持协议都是从维护隐名股东利益的角度进行条款设计的,然而最近浩云接触的许多实务事例都是股权代持方陷入困境而没有任何主动权。因此,代持方需求注意在协议中设置解除权行使条件,在产生继续实行或许违法违规、股权代持方被公司外部债权人追偿等情况下,保证代持人能够经过行使解除权得以抽身,另主张设计违约金或补偿职责条款,如显名股东因代持行为遭受损失,能够要求隐名股东补偿。
隐名股东危险防范
隐名股东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否完善取决于公司是否知晓并认可代持关系,应做到以下几点:
1、代持股协议签定时,保留好相关依据,例如付出出资的流水,要求显名股东提供其向公司注资的记录,以及显名股东的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等。
2、为了保证隐名股东行使表决权,能够在签定代持协议的同时,要求显名股东签署隐名股东出席股东会的授权书。
3、在公司合作的情况下,为避免显名股东乱用股东权利,隐名股东应对公司高管职位、董事会席位及公司财务人员等作出组织,避免显名股东经过相关交易,自我交易等方法侵占隐名股东的利益。
4、在显名股东防范危险方面,显名股东应保留好授权文件、代持协议等,并保证在产生对外职责承当景象时,能够经过文件证明其代持人身份,最大限度降低个人法律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