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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普法

公司营利法人的经营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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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的经营范围,可以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在申请登记之前,依据相关规定必须由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分为'...

营利法人的经营范围,可以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在申请登记之前,依据相关规定必须由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分为“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两种,这几年的商事政策来看,很多前置审批都改为了后置了,因此注册公司往往都需要先办理商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再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证,然后才能营业。比如要开便利店的,经营范围填“预包装食品的销售”,在取得了营业执照之后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才能正式开张。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要批准即可由公司自主申请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可自主经营,例如服装鞋帽、箱包皮具、电子产品、日用百货的销售这种贸易类的范围。经营项目可以参照《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做选择。

经营范围的作用。一般来说,营利法人的经营范围,不必然影响法人对外签订合同的效力,即经营范围并不决定合同效力,决定合同效力的仍为一般性的效力规范。而且在税法上,超出经营范围开具的发票并不必然违法。但从另一层次即行政管理上,经营范围仍有相当的意义。(1)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管。超出经营范围营业,如果违反相关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有可能受到处罚。例如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8月8日颁布的最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六十条的规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以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措施。(2)有利于投资者和债权人对公司的判断,有可能在相对人善意的判断问题上作为标准之一。(3)在某些法律规范构成中可能产生影响,例如担保制度解释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正常经营活动。
经营管理
营利法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效力问题,从历史上看,超越经营范围的法律后果,最早规定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仅规定了公司应当根据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而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1994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只规定了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的责任。合同法解释一颁布后,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超出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此为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规定所继承,即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即合同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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