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容易见到夫妻双方合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唯二股东按照不同比例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形。
出现这种现象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其中可能不乏相'...
现实生活中,很容易见到夫妻双方合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唯二股东按照不同比例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形。
出现这种现象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其中可能不乏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夫妻设立公司,不仅能够实现夫妻之间互相扶持、共同经营事业的想法,而且能够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若无法证明全资股东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则需要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实际上这样美好的想法并不像想象中那么美好,因为夫妻关系是一种紧密的人身关系,在婚姻法上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就证实了这一点。人们把夫妻关系比做成股东开公司,然而倘如夫妻真正一起去开公司、成为公司唯二股东,这又大不同了,因为同等情况下,非夫妻(家庭成员)关系的俩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像夫妻股东那般有着更多的风险。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曾颁布过的部门规章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三条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
尽管该规章已经于2006年被废除,但是此规定依然无形体现在判决之中。
夫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夫妻双方为唯二股东,均未向工商登记部门提交分割财产证明,而案涉债务纠纷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股东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自己的公司的,夫妻双方对公司债务承担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