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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落户违约金条款效力问题(上海)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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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违约金条款效力问题(上海) 上海户口属于稀缺资源,用人单位在给员工办理落户时往往会约定服务期和高额违约金,以防止员工在落户成功后离职。对于落户违'...

落户违约金条款效力问题(上海)

上海户口属于稀缺资源,用人单位在给员工办理落户时往往会约定服务期和高额违约金,以防止员工在落户成功后离职。对于落户违约金约定,其效力存在一定争议。

在(2020)沪0115民初48066号判决中,法院认为:

上海户籍具有客观的隐性价值,员工因公司为其办理了落户手续而获益。公司为员工办理落户手续,需要额外支出了相应的各项成本。员工取得上海户籍后,违反《落户协议书》的约定迅速离职的行为,亦为公司后续招聘和人事管理造成不利影响,故员工理应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综合本案在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再结合当事人的违约情节、损害后果等各种因素,一审法院酌定由员工赔偿公司损失金额12,000元。因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鉴于用人单位仅能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为由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故本案员工虽显系违约,但不符合适用违约金的法定情形,故员工不应支付公司违约金。 二审维持原判。在这个判决中,法院虽然认为落户违约金条款无效,但是支持用人单位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请。

在(2020)沪0112民初14721号判决中,法院亦认为除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

而在(2018)沪0106民初42555号判决中,法院认为被告为办理上海市户籍而向原告出具承诺书,对服务期以及违约金进行承诺,原告予以认可和接受,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服务期的期限及违约金的标准亦无明显不当,应属有效。现被告在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届满时即主动离职,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离职时被告履行服务期已近一年,故本院酌情确定违约金为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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