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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婚前购房,婚后房价暴涨,如何分割房产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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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李某与高某经他人介绍认识,恋爱2年后,于2011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 婚后,李某与高某因是否生育子女问题产生矛盾。2012年1月,高某从居'...

2009年6月,李某与高某经他人介绍认识,恋爱2年后,于2011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

婚后,李某与高某因是否生育子女问题产生矛盾。2012年1月,高某从居住的家中搬出,双方开始分居。

2008年,高某与B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确认书》购买位于B市A区某家园一套商品房,并支付首付款。婚后,高某以自己的工资收入还贷。夫妻双方并未签订任何性质的夫妻财产约定。

 2012年3月,李某以“双方因是否生育子女问题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高某同意与李某离婚,但对于房产的分割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房产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个人工资收入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的名下,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

双方离婚;该房产所有权属于高某,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共计300124.8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高某补偿李某150062.4元。

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又因为,高某与李某并没有签订任何性质的夫妻财产约定。因此,高某婚后的工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高某婚后用个人工资收入还贷,在法律上应认定为“婚后以夫妻财产还贷”。

另外,高某与李某无法达成分割该房产的协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法院应判决该房产归高某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高某的个人债务。高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高某对李某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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