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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只要买卖合同就足够?还需要涉及资信审查的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202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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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的买卖行为都应该经过严格的资信审查,以避免后续可能会产生的风险。 实际上房产的买卖也涉及资信审查的问题,但是很多人在购房过程中却会忽略这一点'...

任何的买卖行为都应该经过严格的资信审查,以避免后续可能会产生的风险。

实际上房产的买卖也涉及资信审查的问题,但是很多人在购房过程中却会忽略这一点。对于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风险,交易双方实际上是较难发现或者预知的。所以日常我们在进行任何大宗交易的时候,都不能忽略资信审查。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你是否考虑到了资信审查呢?

01案件回顾

2019年7月17日,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黄某某、李某某签订一份《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房屋一套,已支付定金2万元抵当作首付,其余首付分5期支付。乙方逾期付款超过18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按已付款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支付了两次分期款,此后未再向甲方支付其余的分期款项。2019年7月17日,甲方还与乙方还签订了一份《无理由退房协议书》。

2020年9月4日,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乙方依据《无理由退房承诺书》行使退房权利,但被乙方工作人员告知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因此黄某某、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并不符合xx市限购政策,并且与房地产公司也签订了《无理由退房承诺书》,故求法院判令房地产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其缴纳的购房款及逾期利息。

02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另查明,原、被告签订《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根据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规定,二原告属于限购人员。本案中,被告未充分履行对购房人购房资格审核义务,与二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视为其自愿承担因限购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xx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已于2020年9月4日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二原告已支付的购房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判决被告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黄某某、李某某购房款30920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房屋买卖

03实务解析

  01  为什么要对签约主体进行资信审查?

资信审查,关系到企业签订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否能顺利履行合同和责任划分等问题,是企业在签合同前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资信审查可以预测并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

  02  对签约主体的资信审查包括哪些方面?

企业对签约主体的审查主要包括:资产情况、经营情况、对外担保情况、企业声誉和涉诉情况。

  03  如何对签约主体进行资信审查?

前往工商局、税务局、房管局等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社会团体协会组织的网站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前往以上单位调查或者调档。

通过相关APP和网站了解企业的涉诉情况。

索取企业财务报表,了解其盈利状况,必要时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宣传媒体的报道进行资信信息收集和核实。

通过业内同行调查企业的履约能力和口碑商誉。

前往企业现场了解企业的规模、办公情况、业务往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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